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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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39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麗珊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支票、本票、借據等)
二、釋明事實及理由中之債務人為何?
三、相對人陳麗珊、債務人 陳宏義陳宏謀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呈瑞工程有限公司松鈺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其代表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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