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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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39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麗珊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支票、本票、借據等)
二、釋明事實及理由中之債務人為何?
三、相對人陳麗珊、債務人 陳宏義 、 陳宏謀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呈瑞工程有限公司、松鈺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其代表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