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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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131號債權人 邱靜娣 債務人東宏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榮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佰參拾壹萬貳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票據號碼年息1300,000元民國110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AI00000006%2250,000元民國110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AI00000006%3300,000元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AI00000006%4250,000元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AI00000006%5250,000元民國110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AG00000006%6300,000元民國11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AI00000006%7300,000元民國110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AI00000006%8300,000元民國110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AI00000006%9300,000元民國110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AI00000006%10400,000元民國110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AI00000006%11300,000元民國110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AI00000006%12400,000元民國110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AI00000006%13500,000元民國110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AI00000006%14580,000元民國110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AI00000006%15510,423元民國110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AI00000006%16500,000元民國110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AI00000006%17300,000元民國11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XY00000006%18400,000元民國110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XY00000006%19721,550元民國110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XY00000006%20799,675元民國110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XY00000006%21351,263元民國110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AG0000000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