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紹澄選任辯護人方興中律師
廖偉真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108年度訴字第248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8年度偵字第9103號、108年度偵字第9104號、108年度偵字第11423號、10
8年度偵字第11987號、108年度偵字第137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紹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紹澄因詐欺等案件,不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248號第一審判決,而於109年2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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