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50號債權人 簡宏超 債務人 郭忠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每百元日息八分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約定利率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此於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定有明文,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