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8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柏智陳文鐘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詩琪 即陳文鐘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貞英 即陳文鐘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柏智即陳文鐘之繼承人應於繼承陳文鐘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詩琪、黃貞英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柏智即陳文鐘之繼承人應於繼承陳文鐘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詩琪、黃貞英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零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