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4號聲請人冠軍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民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查依聲請狀所附之財產狀況說明書顯示,聲請人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426,480,000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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