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27號聲請人維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一一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林福來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柑杏┌───────────────────────────────────────────────────────┐│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2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維電科技有限公司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93年10月5日│15,608元│AS0000000││││土城│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