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83號原告臻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秀泉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555元(含起訴前之利息請求7,555元,試算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