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1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智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智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智豪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智豪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334號刑事簡易判決書、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024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