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19號
參加人 廖秀金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一樓上列參加人就原告 洪采緹 與被告 謝壽 在、 謝松峯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並具狀說明於本訴訟之法律上利害關係,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本訴訟及當事人。㈡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㈢參加訴訟之陳述;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9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參加費用,且未說明就本件訴訟有何利害關係。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