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美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醫憲診所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6,154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