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4002號債權人 陳若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朱焜煜陳玉蘭 之遺產管理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本件聲請狀附表所示之自西元2002年4月起至2021年6月間為陳玉蘭繳納之房貸款,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之清償日期為何日?如無約定清償日期,其催告債務人返還之日期為何日?本件就於民國91年4月15日後為陳玉蘭繳納之房貸款全部均提前於民國91年4月15日即向債務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即相關釋明證據為何?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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