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132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10日下午2時3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兩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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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小字第1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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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發票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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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7年06月28日│20,000元│87年07月20日│249283│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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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7年11月08日│20,000元│88年01月08日│071153│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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