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8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佘永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現金卡及融資契約債務合計新臺幣12
萬7627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
項等語。從而,本件為兩造間因現金卡及融資契約涉訟,依
兩造所簽訂之富邦發現金卡申請書、萬利週轉金申請書暨約
定書,均約定就上開契約涉訟時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查原告總行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
有公司基本資料可憑,該處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上
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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