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耀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耀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或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或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末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4年2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存卷可稽,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是以上開物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至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113年度毒偵字第361號卷第122頁、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92號卷第189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且被告乃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已如前述,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情形。準此,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物品應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㈣、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備註
1
海洛因(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0.121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7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77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789號卷第39頁)
2
海洛因(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0.201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9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21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361號卷第81頁)
3
海洛因(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0.2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77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949號卷第71頁)
4
吸管(內含海洛因殘渣)
1支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12年度檢管字第1839號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初步檢驗照片(見聲沒卷第9頁、112年度毒偵字第2233號之警卷第19-21頁)
5
注射針筒
1支
無
113年度檢管字第57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聲沒卷第13頁)
6
針筒蓋子
1個
無
111年度檢管字第125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聲沒卷第7頁)
7
止血條
1條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