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號

聲請人 胡嘉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政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通知亦於114年1月21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