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08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8665號聲請人 莊美華 住○○市○○區○○○路0○0號相對人陳○○籍設高雄市○○區○○路00號4樓(高
雄○○○○○○○○)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報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同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本件並無應執行之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又查債務人之戶籍址係在高雄市仁武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項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