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救字第45號聲請人 張廣 新
樓訴訟代理人 吳姿璉 律師相對人 張乃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乃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民事訴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審查表及相關資料以為釋明,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得知聲請人於96至98年度分別受有世茂宬生物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薪資共18,000元、堉舜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給付薪資共64,833元、明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給付薪資共30,700元,並有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投資100元及82年份之汽車1輛,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按,顯見聲請人確實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且由聲請人所陳之起訴事實,其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