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小字第17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乙○○」之記載,
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胡晏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郭松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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