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19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賴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89年5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自91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1年9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7,891元及費用1,800元。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8,302元│91年9月23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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