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6號再審聲請人 邱林秀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吳明桐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民事合議庭所為108年度聲再字第2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查:再審聲請人係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等規定,限該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林婉昀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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