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附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字第26號原告丁○○
乙○○丙○○戊○○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及送達代收人) 許雅芬 律師被告己○○
庚○○辛○○○甲○○加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榮正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訴字第9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彭喜有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