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智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文生 被上訴人即被告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文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楊文明間因107年度智字第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萬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