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30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王陳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