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210號聲請人伍聯紙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連陞 人共同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相對人 王玉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03年度全字第36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80號部分廢棄原裁定,並諭知聲請及抗告費用由聲請人王連陞負擔二分之一,餘由抗告人負擔;聲請人王連陞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嗣經該院以103年度抗更(一)字第42號駁回抗告,並諭知抗告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再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全案並已於103年9月19日確定在案,此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王連陞支出之再抗告費用,核先敘明。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王連陞於再抗告所繳納之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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