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56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麗彤
張熙畇(原名張蕎玲)上列被告因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麗彤共同違反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之規定,處有期徒刑伍月。
吳麗彤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零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熙畇(原名張蕎玲)共同違反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
張熙畇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零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吳麗彤係「 綠力美 家」集團臺灣地區負責人,並成立臺灣 生活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生活公司)推廣該集團業務。
張蕎玲係 綠力美家 集團成員,負責招攬會員發展組織,另負責收取會員繳交金額後轉匯交予吳麗彤及撥發獎金等集團事務運作。吳麗彤與張蕎玲均明知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竟共同基於非法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4年2月間某日起,在網際網路及臉書、Line、騰訊等社群軟體上宣稱綠力美家係總部設於大陸地區之「全球領先的綠色消費品渠道運營商」、「綠力美家不需要囤貨,不需要販賣東西,只要將這個賺錢的好商機分享出去就好了」、「在綠力美只要投資1次,就能永久經營」、「綠力投資金額低,學生上班族都可以經營」等語。民眾得繳交每單位新臺幣(下同)2800元(相當於人民幣500元)成為會員,以「無限代雙軌制」(或稱雙線倍增制度)發展多層次傳銷組織,即會員得介紹他人成為左、右下線,下線得再介紹他人成為下線之左右下線,以此領取「直推獎金」20%、「對碰獎金」10%(前3碰可領60%)、「互助獎金」10%、及「輔導獎金」5%,亦即會員僅須介紹二人加入會員即可回本(介紹二人40%+前三碰60%=100%),並宣稱「假設每個人都可在1週內完成介紹2位朋友加入平台,並以10週計算,平台就可創造20多萬元獎金」發展層級越多、地位越高。張蕎玲先招得網友「 張小鐵 」及友人 廖泳丞 為左、右下線,「張小鐵」並招得 李嘉祐 為下線。適 池孟芳 等不特定民眾獲悉前揭招攬消息後,即利用網際網路與李嘉祐、 廖文聖 或臉書帳號為Bruse
Hu、EvonneYan、Line帳號komogogo、lookmehaha、goodmusic218、evonne1129、jeff6646ojyahi77、00000000、zz3630、0000000000、騰訊QQ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等年籍不詳之上線聯繫,將入會款項匯至李嘉祐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或廖文聖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上繳至張蕎玲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中,由張蕎玲調度管理及撥發獎金,並將款項上繳至吳麗彤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據以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陳述證據,被告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規定,可認為已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作成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之情況,認為適當,亦查無其他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等不實之情事,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認均得採為證據。
二、本案被告吳麗彤、張蕎玲均堅決否認有何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犯行,被告吳麗彤辯稱綠力美家是有產品的公司,她們當初剛進來的時候在臺灣已經有在做報備的動作,只是還沒有報備完而已,就被查獲了。她們用新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報備,已經有辦公司登記了,登記負責人是她,目前暫時歇業。我們的產品有洗衣精、洗髮精、沐浴乳、衛生棉等有關綠色產品都有,產品都是她們到大陸拿貨,因為還在辦報備所以沒辦法大量進貨,沒有倉儲。她的上線是大陸的領導,下線就只有被告張熙畇(原名張蕎玲),其他三個是她以前的同事,但是他們都沒有做,只是單純捧場,買產品而已。被告張蕎玲則辯稱她也是因為公司有產品她才會成為會員,而且她只是單純的跟證人一樣是會員而已,並不是公司的工作夥伴,她只是一個消費者,當初是看到產品不錯才會成為會員。她本身也有使用綠力美家的產品。她們會員可以上網看到自己的會員編號,裡面就會有購物卷,購物卷就是如果有人要去大陸,就可以幫她們提貨回來,後來老闆跟被告吳麗彤說要在臺灣開一間公司,像大陸這種的實體店面,希望能夠在臺灣也可以提貨,她們會員就可以享受3折的優惠。當初她們到大陸提貨,是會員有3折優待,也可以領取她們入會時繳納的會費等值的產品,這些都要到大陸去領,臺灣還沒有實體店面,後來臺灣的實體店面還沒有開就倒了。她只知道她的上線是晨光,下線是張小鐵,還有另外二個朋友也是她的下線,就是 昌霖 跟廖泳丞,她們都有一起去大陸看實體店面跟買東西。被告吳麗彤是晨光介紹給她的上線,她只知道他是上面的人,不是她的直接上線。
三、經查:
(一)被告吳麗彤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我於2、3年前經由我之前從事直銷在大陸認識的下線 陳柳靜 ,他介紹我認識「綠力美家」的大陸負責人 徐創之 (又名 徐偉 ),當時陳柳靜原來希望我把綠力美家帶進臺灣,但是徐創之表示不急,等到時機成熟再告訴我,後來大概在104年農曆年前,徐創之跟我說差不多可以,叫我準備啟動臺灣市場,我當時就陸續跟徐創之及陳柳靜討論,要用甚麼名義進入臺灣,而當時綠力美家在大陸及馬來西亞都有發展,馬來西亞也拿到直銷牌照,臺灣方面就準備新成立一家新生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生活實業公司)去向主管機關準備報備,公平交易委員會也給我們一組密碼,正當我們準備下一步去申報產品及制度時,大陸的綠力美家公司就因為被舉報違反直銷相關規定,徐創之也被抓了,所以後來臺灣方面就不了了之」、「因為臺灣部分是從104年農曆年後才發展,所以其實沒有多少人或資金投入,實際上有在發展的下線只有張蕎玲,張蕎玲那邊或許會比較知道臺灣的人數及金額。」、「綠力美家在臺灣的部分都是透過張蕎玲那邊發展。」(調查卷第1頁反面)、「如果張蕎玲自己在綠力美家的電子幣足夠時,她就會自己處理獎金事宜,如果她的電子幣不足,才會把錢匯給我跟我買電子幣,款項是直接匯到我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的帳戶中,我再把電子幣轉給她,由她自己處理獎金分配,偶而也會我先預支電子幣給她,她事後再補錢給我。」、「徐創之原來跟我談好後,綠力美家在臺灣的事情是由我先處理」、「都是按照綠力美家原本在大陸的制度,一樣拿來臺灣適用。」(調查卷第2頁)。被告吳麗彤於本院亦供稱「綠力美家集團進來臺灣有先成立臺灣生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我們在公平會申報的手續,但是程序還沒有完全跑完,公司在中國大陸就出事」(審訴卷第20頁)、「我們用新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報備,已經有辦公司登記了,登記負責人是我,目前暫時歇業」(本院卷第14頁反面)、「我的上線是大陸的領導,下線就只有被告張熙畇原名張蕎玲」(本院卷第80頁反面),並有被告吳麗彤所提出之公平交易委員會104年8月12日公競字第1040011780號書函可參。足認被告吳麗彤係「綠力美家」集團臺灣地區負責人。
(二)被告張熙畇(原名張蕎玲)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晨光』當時跟我說有個新興產業在做大陸市場,加入只需要2,800元,問我有沒有興趣,我當時表示請他介紹該產業在臺灣地區的領導人,請他跟我講清楚,我再考慮看看。隔天除夕夜『晨光』就帶我去找『綠力美家』在臺灣地區的領導人吳麗彤」、「除了我個人拿2,800元現金給吳麗彤加入會員之外,我最剛開始有推廣給一個網名『張小鐵』的男性網友,『張小鐵』做了一陣子後就沒做了,我有把本金還給他,另外我還有用我男朋友廖泳丞的名義買了一單,所以我在臺灣的下線就只有『張小鐵』還有廖泳丞,其他下線都是大陸網友,我都是利用微信開發下線。」、「我下線的下線好像很多人,我沒有算過,因為他們都是用網路推廣。」、「後來『張小鐵』就離開,李嘉祐就留下來,不過名義上『張小鐵』還是李嘉祐的上線。我的工作就是他們會把投資錢匯給我,我幫忙把錢轉給吳麗彤,購買電子幣,之後才能成為會員,以電子幣來交易。」、「(問:會員是直接把錢匯至你哪個帳戶?答:)都是匯到我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的帳戶。」、「(問:你有無使用廖泳丞帳戶收取會員款項?答:)我印象中沒有,我好像都是把獎金款項匯給他,再請他幫忙轉發給會員,因為我同一天網路轉帳的額度有限,而我跟廖泳丞間則是約定轉帳,所以才會請廖泳丞幫忙。」、「key單所獲得的獎金,會以電子幣的方式匯到會員的網路帳戶中心,只要大陸的銀行帳戶就可以換成現金提現,只不過大部分的人都沒有大陸銀行帳戶,所以我的下線或報單中心,會將電子幣轉給我,我在直接用我前述中國信託銀行先行轉新臺幣給會員,有些則是用廖泳丞的帳戶轉新臺幣,事後「綠力美家」會再把錢撥到我大陸的帳戶。」、「(問:是否所有「綠力美家」所有下線的款項最終都會輾轉匯到吳麗彤帳戶中?答:)是的,他的帳戶也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的帳戶。」、「(問:你將收來的款項匯給吳麗彤有無收取獎金?答:)我只有前述的key單獎金,以及推薦、組織獎金等,推薦及組織獎金的發放方法也是以電子幣的方式。」、「(問:綠力美家推薦及組織獎金的發放規則為何?答:)推薦1個會員可以獲得100元人民幣獎金,但要扣除大陸相關稅賦,所以實際上只拿到77元人民幣獎金,該筆獎金是用電子幣方式存在帳戶中,但是都是以100元人民幣為單位計價,所以不滿100的部分都無法提領或轉換。」、「因為每位會員加入要繳交500人民幣,所以直推獎金20%是指推薦一名會員,可以領取100元人民幣,對碰獎金10%是指我拉到第2位下線時,除了原本領取的直推獎金20%外,尚可領取10%的獎金,(前3碰可領高達60%)是指會員的每一層下線不論人數多少,最多只能領到60%,也就是300人民幣,最高只能領到3層,也就是900人民幣,互助獎金10%是指會員可以領上線拿到獎金的10%,輔導獎金5%是指會員可以領下線拿到獎金的5%。」、「綠力美家是大陸公司,...。是吳麗彤引進臺灣的。」、「(問:你前述相關綠力美家的入會方式、獎金制度等相關資訊是何人告訴你的?答:)都是吳麗彤轉告我,我再推廣給下線。」、「(問:吳麗彤有無拿過綠力美家公司相關書面資料給你?答:)我有看過他給我的一些產品目錄,但獎金制度等是他用口述及手寫告訴我的,這些資料我都沒有留,而且網路上都可以查到。」、「反正他們只要有繳錢,我就幫忙開會員。」、「(問:綠力美家會員真的有拿到獎金嗎?有無欠款情形?答:)只要我的下線有把電子幣給我,我就一定會發獎金,我只要在網路上看到有誰給我電子幣,我就會依照他們所留的帳戶進行轉帳。」、「(問:綠力美家在臺有無實際銷售貨物?答:)沒有,只有在大陸販售。」(調查卷第4頁反面至第7頁反面)。
足認被告吳麗彤係「綠力美家」集團臺灣地區負責人,而被告張熙畇則係綠力美家集團成員,負責招攬會員發展組織,另負責收取會員繳交金額後轉匯交予吳麗彤及撥發獎金等集團事務。
(三)證人即「綠力美家」會員廖泳丞於調查員詢問時亦供稱「「我認識張蕎玲、吳麗彤,張蕎玲是我女朋友,吳麗彤是透過張蕎玲介紹認識的」、「我只是單純加入會員,約於104年3月間吳麗彤有拿大陸廠商『綠力美家』如衛生棉、洗衣精、洗髮乳等日常用品的產品給我試用,吳麗彤表示『綠力美家』未來會到臺灣開設公司,並找我跟張蕎玲一起去大陸參觀『綠力美家』的產品,表示如果加入『綠力美家』的會員,可以享受購物3折的優惠」(調查卷第26頁反面)、「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是張蕎玲的銀行帳戶,因為張蕎玲常常會請我幫忙轉帳,所以她會先轉帳給我,我再依張蕎玲講的金額、帳號轉到指定帳戶」(調查卷第27頁)、「(問:吳麗彤在『綠力美家』的角色為何?答:)如我前述,吳麗彤曾跟我提及『綠力美家』將在臺灣設立公司,所以我感覺她應該算是「綠力美家」在臺灣的窗口,可能是幫忙引進大陸產品到臺灣,但據我所知,『綠力美家』在臺灣還沒有設立公司,原因為何,我就不清楚。」(調查卷第27頁反面)。由證人廖泳丞供述參諸被告吳麗彤、張熙畇前開供述,足認被告吳麗彤係「綠力美家」集團臺灣地區負責人,而被告張熙畇則係綠力美家集團成員,負責招攬會員發展組織,另負責收取會員繳交金額後轉匯交予吳麗彤及撥發獎金等集團事務。
(四)證人 江莓姍 於調查員詢問時亦供稱「之前一起做直銷的 楊晨光 (我之前有他的電話,但現在沒有留)介紹吳麗彤給我們認識,我及張蕎玲兩人在除夕夜當日到吳麗彤家(位於崇道路)。吳麗彤說有家新公司叫「綠力美家」來台灣設公司,這家公司還不錯做環保的,希望我們一起推廣,我與張蕎玲當場同意。後來,我及張蕎玲就在網路上分享綠力美家的資訊,相關資訊內容是吳麗彤及楊晨光以電腦傳給我及張蕎玲,我們再分享出來。後來有民眾看到有意願,就會以LINE或臉書與我們聯繫。我們會請民眾匯款給我或張蕎玲的帳戶,我們再轉給吳麗彤的帳戶。」、「(問:妳及張蕎玲總共收了多少綠力美家的資金?答:)我沒有在算,而且後來我比較沒參與,張蕎玲參與比較多,而且吳麗彤大多也是跟張蕎玲聯繫。」、「(問:綠力美家的獎金如何發放?答:)吳麗彤會發給我們,我們再發給下面的人。」、「(問:綠力美家一個投資單位多少錢?答:
)當時最早是新台幣2800元,後來我就不清楚了。」(調查卷第22至24頁)。由證人江莓姍供述參諸被告吳麗彤、張熙畇前開供述,足認被告吳麗彤係「綠力美家」集團臺灣地區負責人,而被告張熙畇則係綠力美家集團成員,負責招攬會員發展組織,另負責收取會員繳交金額後轉匯交予吳麗彤及撥發獎金等集團事務。
雖證人江莓姍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她沒有加入「綠力美家」,只有吃它的產品而已。是由張熙畇(原名張蕎玲)介紹「綠力美家」產品的訊息,產品好像是從內地大陸那邊帶過來的。她向跟張熙畇(原名張蕎玲)買過一次而已。金額我忘了,只是一個保健的東西等語(本院卷第176至177頁)。其於本院審理時之上開證述與其於調查員詢問時之證述內容並不相符。苟證人江莓姍並未加入「綠力美家」會員,只是單純購買產品,則其於調查員詢問時應不致供稱綠力美家一個投資單位最早是2800元,後來就不清楚了。有民眾有意願加入,就會以LINE或臉書與她們聯繫。她們會請民眾匯款給她或張蕎玲的帳戶,再轉給吳麗彤的帳戶。吳麗彤會發獎金給她們,她們再發給下面的人等語。況且本件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105年3月16日搜索被告張熙畇(原名張蕎玲)住處即臺南市○區○○路○○○巷○弄○號時,被告張熙畇(原名張蕎玲)並不在場,而係證人江莓姍在場,有卷附搜索扣押筆錄可憑(本院卷第47至48頁)。證人江莓姍於本院亦供稱被告張熙畇(原名張蕎玲)她之前是住那裡沒錯。那是租的房子。她和張熙畇(原名張蕎玲)就是好朋友住在一起(本院卷第177頁反面至178頁)。是證人江莓姍事後於本院之供述應有迴護被告張熙畇之可能,應以其於調查員詢問時之供述較為可採。
(五)證人即「綠力美家」會員李嘉祐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我於104年2、3月間我在就讀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期間在臉書社群網站看到『綠力美家』廣告的文章,並有自稱『張小鐵』的人士向我表示該公司經營的項目即將在臺合法登記,並將於5月間來臺設立辦公室,並稱投資新臺幣(下同)2,800元(相當於人民幣500元)即可成為『綠力美家』會員,成為會員後再招募其他會員加入成為下線後即可賺取推薦獎金,我當時覺得還不錯,便將2,800元匯至『張小鐵』指示之張蕎玲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之帳戶中,之後我就在網路上分享加入『綠力美家』的投資訊息,其後並有數名下線匯款至我同樣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之帳戶,我再將該等匯至我帳戶之款項轉匯至張蕎玲前揭帳戶,再由張蕎玲幫這些下線賦予帳號成為會員,依此可以領取直推獎金20%,對碰獎金10%(前3碰可領取60%獎金),另還有互助獎金10%及輔導獎金5%,基本上完成三個直推就可以獲利回本,發展組織越多,地位越高,就越能獲利,其後張蕎玲向我表示加碼投資八萬餘元即可升級為『報單中心』,『報單中心』仍可當推薦人,賺取前揭直推獎金,另有直接開通會員的資格,每開通一個會員又有一定比例的獎金(獎金如何計算我不記得了),我當時就和朋友 鍾功致 合資升級為一個『報單中心』,其後,張蕎玲的另一下線廖文聖,他也是一個『報單中心』,因為他組織眾多,我因為即將畢業,後來就以課業為主,漸漸淡出『綠力美家』運作,並將我在『綠力美家』的電子幣大多數都賣給廖文聖,大約在104年7、8月後,我就沒有再接觸『綠力美家』了。」、「『綠力美家』的入出金通常是以人民幣來計算,但入金匯率是1比5.6,出金是1比5,每個會員介紹會員加入,『綠力美家』會發給『電子幣』作為獎金,1單位的『電子幣』等於1元人民幣,滿500『電子幣』才可以提款,『電子幣』是存放在申請會員時所賦予的電子帳戶,若要申請提款必須透過『報單中心』,即是將『電子幣』向『報單中心』換取新臺幣。」、「據我所知,『綠力美家』在臺灣有一負責人,張蕎玲是該組織第二號人物,第一號人物是誰我不清楚。」(調查卷第9至10頁)、「(提示:扣押物編號E-1:綠力美家宣傳資料;E-2綠力美家宣傳話術資料)該等資料是否即是你前述由「張小鐵」及張蕎玲提供的宣傳資料?答:)是的。」(調查卷第10頁反面)、「我的上線原先是「張小鐵」,他是張蕎玲的下線,後來「張小鐵」退出綠力美家,張蕎玲把「張小鐵」帳號買下來,我就變成直屬張蕎玲的下線。至於我的下線,就如貴處前揭提示扣押物E-3綠力美家組織成員資料所示」(調查卷第11頁)、「(問:綠力美家會員如何解約取回款項?何人負責管理?答:)綠力美家無法解約取回款項。」(調查卷第11頁反面)、「(問:綠力美家在臺有無實際銷售貨物?答:)據我所知綠力美家在臺灣沒有銷售產品。」(調查卷第12頁)。由證人李嘉祐上開供述可知:
1.加入成為「綠力美家」會員需支付2,800元(相當於人民幣500元)。
2.成為會員後再招募其他會員加入成為下線後即可賺取推薦獎金。
3.證人李嘉祐將下線匯至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錢轉匯至被告張熙畇(原名張蕎玲)帳戶,再由被告張熙畇幫這些下線賦予帳號成為會員,證人李嘉祐可以領取直推獎金20%,對碰獎金10%(前3碰可領取60%獎金),另還有互助獎金10%及輔導獎金5%,基本上完成三個直推就可以獲利回本。
4.「綠力美家」在臺灣有一負責人,張熙畇是該組織第二號人物。
5.「綠力美家」無法解約取回款項,在臺灣亦無銷售產品。
足見「綠力美家」係以多層次傳銷之經營模式招攬會員,且會員之收入來源並非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而係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之來源。
(六)證人即「綠力美家」會員廖文聖於調查員詢問時亦供稱「我於104年3、4月間加入綠力美家,當時是看到網友「nono」在Facebook上貼文留言有關綠力美家的介紹,大致是說投資之後有錢可以拿,還有股權,另外介紹其他人加入還會有獎金,所以我就把nono加入line的好友,並在nono的群組中再詢問nono怎麼賺錢,群組中還有很多加入的人會解釋,我加入後隔天就去匯款,匯款帳戶我忘記了,匯款金額為新臺幣2800元。」、「(問:你加入綠力美家後,有推薦哪些人加入?答:)我在各大網路論壇貼文,照著nono他們跟我講的方式,將綠力美家的投資訊息貼在網路上,之後當其他人有興趣時,我就會把他們加入line的群組,再進一步介紹說明,如果有興趣的人就會加入會員,他們會直接把錢匯入一位女性張老師在中國信託帳戶中,我直接介紹過的會員大約9、10位」、「(問:你前述你的下線會把錢匯入一位女性張老師在中國信託帳戶中,請問該張老師是張蕎玲嗎?答:)我不確定。我只記得帳號是000000000000」「我有用我個人設於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代為收取下線的款項再轉交給前述張老師的帳戶,因為有些下線不會跨行轉帳,所以我就教他們用無摺存款的方式先存到我的帳戶再幫忙轉比較快。」(調查卷第19至20頁)、「如果推廣1位可以拿500元,如果推廣2位可以拿500元及對碰的1500元,所以如果推廣2位就接近回本,推廣3位就回本並多賺200元,推廣4就回本並多賺約2000元,以下以此類推」(調查卷第20頁反面)、「(問:綠力美家在臺有無實際銷售貨物?答:)目前都沒有,但是綠力美家跟我們說將來落地後,會開環保店,會員可以以3折購物。不過截至綠力美家8月倒閉前,都只有在做會員推廣,沒有實際銷售貨物。」(調查卷第20頁反面)。由證人廖文聖上開供述可知:
1.加入成為「綠力美家」會員需支付2,800元。
2.成為會員後再招募其他會員加入成為下線後即可賺取獎金。如果推廣1位可以拿500元,如果推廣2位可以拿500元及對碰的1500元,推廣3位就回本並多賺200元,推廣4位就回本並多賺約2000元。
3.證人廖文聖將下線匯至郵帳戶之錢轉匯至被告張熙畇(原名張蕎玲)帳戶。
4.「綠力美家」在臺灣並無銷售產品。證人廖文聖證述內容與上開證人李嘉祐證述內容大致相符,應可採信。益見「綠力美家」係以多層次傳銷之經營模式招攬會員,且會員之收入來源並非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而係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之來源。
雖證人廖文聖於本院審理時改稱他有在臺灣加入「綠力美家」的傳銷事業,大概是104年2、3月間加入他花2800元加入個會員他的上線是張熙畇(原名張蕎玲),2800元是用來買產品的費用,所以花2800元加入就是有產品,沒有不拿產品就可以賺錢的情形。他有找人加入「綠力美家」他直接推薦差不多是十幾位,他總共賺了差不多是十幾萬元獎金。他加入「綠力美家」之後,有在賣產品,因為他就是有推薦別人購買產品,然後就會有賣產品的獎金。當時臺灣沒有賣「綠力美家」的產品,需要上線從大陸這樣拿回來,然後寄到他們家裡。「綠力美家」在臺灣是還沒有公司,他們都是跟大陸購買產品等語(本院卷第163頁反面至165頁)。證人廖文聖於本院審理時之上開證述與其於調查員詢問時之證述內容並不相符。再者,苟證人廖文聖加入「綠力美家」之後,係因推薦別人購買產品賺取賣產品的獎金,為何之前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推廣1位可以拿500元,如果推廣2位可以拿500元及對碰的1500元,推廣3位就回本並多賺200元,推廣4位就回本並多賺約
2000元等語。亦即,係以推廣人數計算獎金而非以售出產品數量計算獎金。況且,證人廖文聖加入「綠力美家」,既係在賣產品,或推薦別人購買產品,自應具備銷產品之專業知識。惟證人廖文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們要怎樣去跟人家介紹產品,你對產品的瞭解有多少,要怎麼去跟人家介紹?答:)可能先在FB讓他們來問我,好奇這是什麼,就開始跟他講解說你花2800元可以選公司的哪一套產品,你花這些錢加入之後再買公司的產品就有三折,除了這些,你也可以把這個商機也就是你把這個產品推薦給別人,你也可以獲得產品的利潤,用這個說法來讓別人覺得這個還不錯,然後就加入。」(本院卷第168頁)、「詳細的話,大陸那邊微信會有他們的群組,他們會有語音的說明,我就直接把這個語音轉傳給他們聽,主要是看他們有什麼問題我再回答,就是把一些資料都給他,如果他們都瞭解沒什麼問題就會加入。」(本院卷第168頁反面)。足見證人廖文聖並對其所稱之產品並非熟稔。又證人廖文聖所稱之產品在臺灣竟沒有賣,而需藉由要上線自大陸取貨,再寄到下線家中,顯不合理。是本件證人廖文聖前後不同之陳述,應以其於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較為可採。且其於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亦與證人即「綠力美家」會員李嘉祐於調查員詢問時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應可採信,附此說明。
(七)證人即「綠力美家」會員池孟芳於調查員詢問時亦供稱「「我是4月底接觸到的,他們現在還有在招募會員,聽說將要在南部開分公司。『綠力美家』都是以網路招募會員,沒有實體店面,一般民眾在網路上FACEBOOK看到相關的廣告,可以用LINE等方式跟他們聯繫,他們會加入群組,彼此大都是以社群軟體聯繫。會員要加入要支付2,800元,款項是直接匯到上線的帳戶」(調查卷第28頁)、「另外,如果會員有招募到下線,就可以賺取佣金。不過『綠力美家』的會員支付會費後,不會取得任何的實體產品,單純只是賺取獎金而已」(調查卷第28頁反面)、「我在匯款之後,要將我的姓名跟上線講,並自己取一個帳號,然後「綠力美家」會開通帳戶權限,之後我便可以使用帳戶密碼登入http://www.ug8899.com,也就是「綠力美家」的後台網站,上面可以看到自己的獎金狀況、會員下線等資訊,但是我後來發現就無法登入進去了。」、「我的上線綽號是「阿富」,我們都是用LINE的群組聯繫,沒有真的見過面,但我猜他的本名是 曾建富 ,因為「阿富」在LINE的照片跟FACEBOOK很像,而FACEBOOK的名稱是曾建富。我沒有招募下線,我本來也有加入會員,但是後來我要求退款,他們不讓我退,我覺得『綠力美家』與其他正派的公司不一樣,就再也沒有跟他們聯絡也退出群組了。」、「我是匯到「阿富」指定之廖文聖設於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是2,800元。」(調查卷第28頁反面)、「『綠力美家』雖然有賣東西,但是跟會員制度是無關的,我繳了錢但是根本就沒有拿到任何產品。」(調查卷第29頁)、「有推薦獎金(推薦下線可以領取)、對碰獎金(開展左、右兩邊組織對碰可以領取)及隔代獎金等等,但我沒有記細節及獎金怎麼計算。」(調查卷第29頁)。證人池孟芳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她有加入「綠力美家」傳銷,她沒有得知到產品方面的訊息。她花2800元加入「綠力美家」這個傳銷,是誰找她加入的她忘記了,因為是在網路上找到的,根本是陌生人,經過這麼久,她真的也不記得了。她花2800元加入「綠力美家」,沒有拿到任何的產品。據她所知「綠力美家」在臺灣沒有實體店面,當時她沒有很認真的去瞭解產品這個部分,當時介紹她的人也沒有跟我說有什麼產品。她接觸這家公司的時間非常非常短,她也沒有很認真去瞭解產品這個部分,她就要求說想要退出,把錢拿回來,但是那個人拒絕她。當時推薦她的那個人,並沒有跟我講到任何有產品的部分,她是後來自己上網去查這家公司,才知道說原來這家公司是有產品的,但是當時跟她推薦的那個人,沒有跟她講到有實體產品的部分(本院卷第172頁反面至174頁反面)。由證人池孟芳上開供述可知:
1.加入成為「綠力美家」會員需支付2,800元。
2.成為會員後再招募其他會員加入成為下線即可賺取獎金。
3.證人池孟芳與綽號「阿富」之上線,都是用LINE的群組聯繫,沒有真的見過面。
4.證人池孟芳繳錢後並未拿到任何產品。
5.「綠力美家」雖然有賣商品,但是跟會員制度無關。足見「綠力美家」係以多層次傳銷之經營模式招攬會員,且會員之收入來源並非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而係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之來源。況且,由證人池孟芳所述,其並未實際見過綽號「阿富」之上線,亦可佐證「綠力美家」並非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合法多層次傳銷。
(八)本件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105年3月16日搜索李嘉祐位於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住處時,扣得綠力美家宣傳資料2頁(編號E-1)、綠力美家宣傳話術資料3頁(編號E-2)、綠力美家組織成員資料2頁(編號E-3)、綠力美家Line群組對話資料3頁(編號E-4),有卷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憑(本院卷第36至39頁)。依上開扣案之綠力美家宣傳資料2頁所載,竟未提到綠力美家有何具體商品,反而提及升級藍鑽、黃鑽、黑鑽會員之權益,複雜之獎金制度。且其獎金並非以出售商品之價額計算,而係「因層碰獎三層,回本1,500」、「前三層300元每層」、「第四層一下1:1的10%」、「拿推薦人的積效積分的10%」、「第五代積分的10%【推薦1個一代...5個五代」、「因層碰獎九層,推薦14人,對碰100,回本4,200」。再者,依上開扣案之綠力美家宣傳話術資料3頁(編號E-2)所載,亦均無任何具體商品介紹,反而提及「門檻低只要【2800】真的非常低」、「以小錢換取新商機以及財富真是值得」、「推廣兩人就回本還可以領上線業績的10%我做事情你們就享福」。足見「綠力美家」係以多層次傳銷之經營模式招攬會員,且會員之收入來源並非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而係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之來源。
(九)按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主要以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利之設計,將成為參加人更加速介紹他人參加之誘因,而使後參加人以幾何倍數之遽增,後參加人終將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幾無風險,且獲暴利,破壞市場機能,嚴重妨害經濟之安定與繁榮,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乃明文禁止此等不正當傳銷方式,違反者即負有同法第35條第2項之刑責(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2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本案「綠力美家」集團運作模式,必須藉由會員之組織不斷擴充,由先加入之會員朋分後加入會員所給付之款項,即會員所取得動態收入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新會員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則勢須藉由組織之不斷發展始能維持經營,並因其組織底層之會員人數愈益增加,所需發放之獎金將快速累積,如此一來,該投資方案將因加入之人數漸多,終致無法繼續發放前揭動態獎金而無以為繼,故「綠力美家」集團運作,乃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所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方式,至為灼然。
(十)至於證人 昌丹平 雖於本院證稱有與被告張熙畇到中國大陸,我想說它的產品不錯,也第一次到中國大陸,順便去做一個旅遊,那裡有實體店舖,她是在實體店舖用點數去購買了很多商品帶回到臺灣的等語(本院卷第156頁)。惟證人昌丹平亦證稱她不知道她有沒有加入「綠力美家」,她是聽被告張熙畇說「綠力美家」的產品不錯,就跟著一起去中國大陸買貨,順便去做旅遊。她不知道被告張熙畇在「綠力美家」這個傳銷事業裡面是什麼角色,被告張熙畇那時候有跟她說「綠力美家」是一個中國大陸的企業。她從來沒有去關心注意過「綠力美家」這個傳銷事業在臺灣加入會員要多少錢,因為她到中國大陸去的時候,是在大陸的店舖拿錢買他們產品的。「綠力美家」在臺灣會員的獎金發放是怎麼發她不知道。她在中國大陸看到他們是類似這家公司(「綠力美家」公司)去招募其它公司的產品,然後一起合併在這家公司賣,它類似像一個平台,開一個實體店舖,只要他們中國大陸哪些廠商的產品不錯,公司覺得OK的話,就可以在他們的實體店舖去做上架銷售、販售,也算是做一個配合的販售模式。她不曉得「綠力美家」公司有無自己實體出來的東西,那時候她只知道就像去一個賣場買東西,不會管說你是A家、B家的商品,她們去家樂福不會管你是SKⅡ還是什麼品牌的東西,覺得這個產品不錯就會去買,她是抱著這樣的心態去買的(本院卷第156頁反面至158頁)。亦即,證人昌丹平並非「綠力美家」會員,僅係以一般消費者之身分至「綠力美家」大陸實體商店購物消費。尚無法據此證明「綠力美家」臺灣會員之收入來源係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事實。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吳麗彤係「綠力美家」集團臺灣地區負責人,而被告張熙畇則係綠力美家集團成員,負責招攬會員發展組織,另負責收取會員繳交金額後轉匯交予吳麗彤及撥發獎金等集團事務之事實應可認定。再者,由上開證人之供述,參諸扣案宣傳資料,亦足以認定「綠力美家」係以多層次傳銷之經營模式招攬會員,且會員之收入來源並非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而係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之來源。被告2人上開所辯,尚不足採。此外,並有廖文聖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調查卷第90至103頁)、張蕎玲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調查卷第105至128頁)、李嘉祐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提示調查卷第129至137頁)、吳麗彤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調查卷第139至144頁)、廖泳丞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提示調查卷第145至149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9日儲字第1060235897號函暨廖文聖於該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自104年6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第95至102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55373號函暨廖泳丞於該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自104年7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第105至10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55365號函暨吳麗彤於該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自104年7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第109至110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55378號函暨張熙畇於該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自104年7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1份(本院卷第112至119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及本院105年聲搜字第274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5份(偵查卷第19至20頁、本院卷第22至50頁)可資佐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按公平交易法雖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全文,刪除關於「多層次傳銷」之相關規定,並刪除第23條(多層次傳銷之管理)及第35條第2項(罰則)之規定。然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於103年1月29日制定公布施行,該修正刪除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項,乃分別改列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第29條第1項:「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且同法第39條亦明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據此,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項之處罰規定刪除,係因配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單獨立法,而將該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項之規定,改移列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故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適用,與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項應無二致,先予敘明。而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多層次傳銷制度,係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詳言之,介紹他人加入,本屬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惟如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此實悖於事理之常,而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範範疇,至其構成要素為:(1)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2)係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即「平行擴散性」);(3)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本案「綠力美家」集團經營模式,參與者需先支付2800元始能成為會員,且新會員係由已參加「綠力美家」集團之會員推薦,加入成為該集團之新會員,顯具有所謂「平行擴散性」之要件,且推薦新會員可獲得各種名義之獎金,推薦新會員與獲取獎金間有因果關係,則該等招攬及運作模式所示,具有多層級之獎金抽佣關係,顯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
核被告吳麗彤、張熙畇所為,均係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而應依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處斷。被告2人間,就前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故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屬包括一罪之實質上一罪,應僅成立一罪。本案被告2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犯行,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次經營行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其行為性質亦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揆諸前開說明,均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僅成立一罪。
另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違反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或視為收受存款,係指同法第5條之1所規定,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或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而言。從而,行為人如以前揭方法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因其非銀行未經許可經營前揭業務者,即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99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2人上開經營多層次傳銷模式,參加者繳交2800元成為會員後,僅係取得推薦他人參加之資格,且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其所繳交2800元並非投資本金或存款,亦無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甚且依上開證人李嘉祐、池孟芳之供述,會員不得要求退回或取回入會時所繳交之2800元。是被告2人所為尚不符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之罪,附此說明。
爰審酌被告2人並無前科紀錄,品行尚佳;貪圖利益,以變質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會員參加「綠力美家」集團多層次傳銷經營,妨害國內金融秩序及經濟安定,助長投機風氣,使投資人蒙受相當金額之損失;被告吳麗彤為臺灣地區之負責人,其參與程度較被告張熙畇深入;行為時「綠力美家」多層次傳銷經營在臺灣尚屬起步階段,參加之會員人數尚非甚多,犯罪所生損害非鉅。兼衡被告吳麗彤於本院所陳其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從事自由業,家庭經濟小康,母親需要其扶養;被告張熙畇於本院所陳其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目前在中國大陸當培訓講師,家庭經濟尚可,需要扶養其母親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六、另被告上開犯罪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關於沒收之規定適用裁判時法。另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2人所經營之上開「綠力美家」多層次傳銷,因卷內並無相關帳冊或其他資料可供判斷被告2人犯罪所得數額。至於上開帳戶內之交易明細,亦無從區分何筆為犯罪所得,且「綠力美家」多層次傳銷之獎金計算方式複雜,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亦未為清楚之交代,是本院僅得依現存之證據為估算。「綠力美家」之參加人數雖無從確定,惟依扣案之上開綠力美家組織成員資料(編號E-3)(調查卷第16頁)所載,成員至少有22人,每人繳交費用2800元,合計會員至少繳交61600元。亦即被告2人平均所得為30800元應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本案扣案物品除於證人李嘉祐處所扣得者,因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而無從宣告沒收外;另於被告吳麗彤處所扣得之物品,業據被告吳麗彤供稱「號1至編號7是我所有的物品,但是這些資料物品,全部都不是用來經營本案多層次傳銷的資料或物品」等語(審訴卷第22頁),無證據足資認定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另被告張熙畇處所扣得之物品,除存摺為證人廖泳丞所有外,其餘物品亦無證據足資認定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11條前段、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瑞堯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震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川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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