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簡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進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水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因上訴人因民國103年8月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之上訴聲
明第二項寫為「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然該項聲明是對造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之聲明。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正確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上訴為
不合法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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