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5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君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零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新臺幣)││││(新臺幣)││├──┼─────┼──────┤├──┼────┼──────┤│一│33,494元│││六│2,605元││├──┼─────┤│├──┼────┤││二│34,375元│95年4月10日││七│58,057元││├──┼─────┤│├──┼────┤95年3月24日││三│64,189元│││八│98,073元││├──┼─────┼──────┤├──┼────┤││四│7,572元│95年3月24日││九│17,175元││├──┼─────┼──────┤└──┴────┴──────┘│五│44,499元│9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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