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31號原告喬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念慶 上原告與被告美商美國總統輪船股份有限公司(AMERICANPRESIDENTLINES,LTD)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6,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