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81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楊珊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秀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81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楊珊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秀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