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56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發查偵字第124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3038號),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擴張事實,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案件,而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構成犯罪事實:丙○○為乙○○之弟,因曾替乙○○處理車禍理賠事件,而持有乙○○之身分證影本,詎丙○○竟因消費習慣不良,入不敷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自民國92年12月12日起至93年6月30日止,未經乙○○
同意或授權,擅自持乙○○之身分證影本,並趁乙○○不知之際,在其與乙○○相同之戶籍地雲林縣虎尾鎮平和里青埔1號之52住處內,拿取乙○○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商銀)信用卡影本1張(竊盜部分未據乙○○提出告訴),以乙○○之身分證及玉山商銀信用卡,冒用乙○○名義,在其位於雲林縣○○鎮○○路○○巷○○號11樓住處內,連續填寫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並在其上偽造乙○○署名,用以表示係乙○○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申請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不實之信用卡申請書後,再透過郵寄方式,向不知情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行員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如附表一所示之發卡銀行,且致使如附表一所示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係乙○○本人申請信用卡,而核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各發卡銀行、卡別、卡號、申請時間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㈡丙○○於其位於雲林縣○○鎮○○路○○巷○○號11樓住處
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銀行郵寄之信用卡後,旋在各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偽造乙○○之署名,表明該信用卡係乙○○所申請使用,供特約商店核對身分等用意之證明,足以生損害於乙○○之利益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交易控管、依約與持卡人交易之各該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繼之,丙○○乃連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於消費或選定商品後,持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刷卡消費,並於每次刷卡時,在一式二聯(第一聯為客戶存根聯、第二聯特約商店存根聯)或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客戶存根聯、第二聯為特約商店存根聯、第三聯為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之信用卡簽帳單第一聯上,偽造乙○○之署名,且複寫該署名於簽帳單第二或第三聯上,以表示乙○○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按簽帳單之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意思之簽帳單,而偽造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後,再持以交付簽帳單予不知情之店員以作為支付價金之方法而行使,致不知情之店員陷於錯誤,如數交付商品或服務。如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則憑以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發卡銀行申請給付,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發卡銀行陷於錯誤,如數交付特約商店刷卡金額,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發卡銀行對信用卡交易控管之正確性及乙○○之利益(各次消費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㈢丙○○復以如附表三所示冒用乙○○名義申請所得之信
用卡,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在如附表三所示之自動櫃員機付款設備,向如附表三所示之銀行預借現金,以此不正方法,從自動櫃員機付款設備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各次預借現金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三所載)。
㈣嗣因各發卡銀行通知乙○○繳交費用,乙○○發覺有異
,經聯繫各發卡銀行後,始由各發卡銀行報警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告訴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公司)
之代理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訴(虎尾分局虎警刑字第0940002845號卷第5至7頁)。
㈡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述(虎尾分局虎警刑字第09
40002845號卷第8至10頁、第0000000000號卷第14至17頁)。
㈢安信公司信用卡申請書1紙(虎尾分局虎警刑字第0940002845號卷第13頁)。
㈣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虎尾郵局掛號函件投
遞簽收清單各1紙(虎尾分局虎警刑字第0940002845號卷第13頁背面至第14頁)。
㈤被害人乙○○寄給告訴人安信公司之存證信函1紙(虎尾分局虎警刑字第0940002845號卷第14頁背面)。
㈥簽帳單影本6紙(虎尾分局虎警刑字第0940002845號卷第17頁背面至第21頁)。
㈦提款機監視錄影機翻拍照片4張(虎尾分局虎警刑字第0940002845號卷第21頁背面至第22頁)。
㈧告訴人玉山商銀之代理人丁○○於警詢時之指訴(虎尾分局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至7頁)。
㈨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豐商銀
)之代理人戊○○於警詢時之指訴(虎尾分局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8至10頁)。
㈩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簡稱上海商
銀)之代理人己○○於警詢時之指訴(虎尾分局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1至13頁)。
玉山商銀信用卡申請書1紙(虎尾分局虎警刑字第0940300026號卷第19頁)。
玉山商銀信用卡之消費明細表1紙(虎尾分局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0頁)。
被告丙○○寫給玉山商銀之切結書1紙(虎尾分局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1頁)。
被告寫給玉山商銀之本票1紙(虎尾分局虎警刑字第0940300026號卷第22頁)。
被害人乙○○寫給玉山商銀之聲明書1紙(虎尾分局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3頁)。
慶豐商銀信用卡申請書1紙(虎尾分局虎警刑字第0940300026號卷第25頁)。
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1紙(虎尾分局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7頁)。
慶豐商銀信用卡之消費明細表2紙(虎尾分局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8、30頁)。
被害人乙○○寄給慶豐商銀之存證信函1紙(虎尾分局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1頁)。
上海商銀信用卡申請書1紙(虎尾分局虎警刑字第0940300026號卷第33頁)。
虎尾郵局掛號函件投遞簽收清單1紙(虎尾分局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4頁)。
上海商銀信用卡之消費明細表2紙(虎尾分局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6、40頁)。
簽帳單影本2紙(虎尾分局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7、38頁)。
被害人乙○○寫給上海商銀之聲明書1紙(虎尾分局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9頁)。
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綜上所述,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依信用卡使用情形,必於信用卡背面之簽名欄簽名後
,始得持卡消費,並於簽帳單上簽名為證。且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209號、93年度台上字第3419號判決參照)。故被告丙○○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被害人乙○○之署名後,復持之至如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被害人乙○○及各該特約商店,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次按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
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亦屬於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31號判決參照)。是被告持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至如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並在簽帳單上偽造被害人乙○○之署名,致不知情之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所消費之商品或服務,足以生損害於被害人乙○○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係犯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持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利用如附表三所示之自
動櫃員機付款設備,向如附表三所示之銀行預借現金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此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此部分業據被告於審理中坦承不諱,且有其他事證可稽,足認被告此部分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況復與前開經起訴之構成犯罪事實㈠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追加起訴法條,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㈣被告在信用卡背面及簽帳單上偽造署名之行為,均係偽
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㈤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不正方法由
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行各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有方法與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至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偽造「乙○○」之署名於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商店存根聯及請款聯,屬單純一罪。
㈥爰審酌被告僅國中肄業,教育程度不高,然年輕力壯,
從事工業配管工作,月入新臺幣(下同)4、5萬元,經濟狀況並非不佳,僅因個人不知儉樸為生,消費習慣不佳(此由其消費之項目包括美容中心、銀樓、通信行等並非一般日常生活所需之消費可見),致入不敷出,竟一時貪念,冒用其兄名義申請及盜刷信用卡詐取財物,破壞信用卡交易秩序,詐得之金額高達16餘萬元,且未能賠償被害人乙○○及發卡銀行之損失,被害人乙○○亦表示不願原諒被告,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之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㈦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不問屬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
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消費項目因係透過網際網路使用線上交易,並無實質之簽帳單,及在被害人乙○○所有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偽造之「乙○○」署名各1枚,因被告供稱信用卡已悉數歸還被害人乙○○,被害人乙○○已將各該信用卡全部剪斷而滅失,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條、第219條。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附錄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339條之2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附表一(冒名申請之信用卡)┌──┬──────┬────┬────────┬──────┐│編號│偽造信用卡│發卡銀行│卡號│發卡銀行寄送│││申請書時間││及卡別│信用卡時間│├──┼──────┼────┼────────┼──────┤│1│92年12月12日│玉山商銀│0000000000000000│92年12月下旬│││││MasterCard││├──┼──────┼────┼────────┼──────┤│2│93年2月20日│慶豐商銀│0000000000000000│93年3月18日│││││MasterCard││├──┼──────┼────┼────────┼──────┤│3│93年4月9日│上海商銀│0000000000000000│93年4月14日│││││MasterCard│││││├────────┤│││││0000000000000000││││││MasterCard││││││(未持以消費)││├──┼──────┼────┼────────┼──────┤│4│93年6月30日│安信公司│0000000000000000│93年7月7日│││││VisaCard││└──┴──────┴────┴────────┴──────┘附表二(刷卡消費之項目)┌──┬────────┬──────┬────────┬────┐│編號│所使用之信用卡│消費時間│消費之特約商店│消費金額│││及卡號││名稱及地點│(元)│││││(雲林縣)││├──┼────────┼──────┼────────┼────┤│1│上海商銀│93年4月21日│媚之屋美容中心│1995│││0000000000000000││斗六市○○路○段││││││633號││├──┤├──────┼────────┼────┤│2││94年5月6日│採紅寧銀樓│28000││││○○○鎮○○路21-1││││││號││├──┼────────┼──────┼────────┼────┤│3│安信公司│93年7月12日│松青超市-林森店│1162│││0000000000000000││虎尾鎮││││││(詳細住址不詳)││├──┤├──────┼────────┼────┤│4││93年7月12日│媚之屋美容中心│2655│││││斗六市○○路○段││││││633號││├──┤├──────┼────────┼────┤│5││93年7月30日│靜驊銀樓珠寶│5000│││││虎尾鎮││││││(詳細住址不詳)││├──┤├──────┼────────┼────┤│6││93年8月16日│第三波資訊股份│720│││││有限公司││││││(利用網路交易)││├──┤├──────┼────────┼────┤│7││93年8月17日│中國石油虎尾│500│││││新生路加油站││││││虎尾鎮││││││(詳細住址不詳)││├──┤├──────┼────────┼────┤│8││93年8月30日│臺灣大哥大虎尾│2060│││││光復店││││││虎尾鎮││││││(詳細住址不詳)││├──┤├──────┼────────┼────┤│9││93年8月30日│上葒商行│300│││││虎尾鎮││││││(詳細住址不詳)││├──┼────────┴──────┴────────┼────┤││合計│42392│└──┴────────────────────────┴────┘附表三(預借現金之項目)┌──┬────────┬──────┬────────┬────┐│編號│所使用之信用卡│預借現金時間│預借現金之自動櫃│預借金額│││及卡號││員機設置地點及所│(元)│││││設置之銀行(雲林││││││縣)││├──┼────────┼──────┼────────┼────┤│1│玉山商銀│93年1月28日│玉山商銀斗六分行│5000│││0000000000000000││斗六市││├──┤├──────┤(詳細住址不詳)├────┤│2││93年1月28日││20000│├──┤├──────┼────────┼────┤│3││93年1月29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0│├──┤├──────┤虎尾鎮「7-11」便├────┤│4││93年1月29日│利超商內│4000│├──┤├──────┤(詳細住址不詳)├────┤│5││93年2月27日││2000│├──┤├──────┤├────┤│6││93年4月2日││1000│├──┼────────┼──────┼────────┼────┤│7│慶豐商銀│93年4月3日│富邦商業銀行│15000│││0000000000000000│○○○鎮○○路○○號││││││1樓「麥當勞」內││├──┤├──────┼────────┼────┤│8││93年4月4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5000│├──┤├──────○○○鎮○○路348├────┤│9││93年4月5日│號「7-11」便利超│15000│├──┤├──────┤商內├────┤│10││93年4月7日││5000│├──┤├──────┤├────┤│11││93年4月26日││1000│├──┼────────┼──────┤├────┤│12│玉山商銀│93年4月26日││1000│││0000000000000000││││├──┼────────┼──────┼────────┼────┤│13│慶豐商銀│93年5月28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00│││0000000000000000│○○○鎮○○路605││├──┤├──────┤號「7-11」便利超├────┤│14││93年7月13日│商內│1000│├──┼────────┼──────┼────────┼────┤│15│安信公司│93年7月22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5000│││0000000000000000│○○○鎮○○路附近││││││「7-11」便利超商││││││內││├──┼────────┼──────┼────────┼────┤│16│慶豐商銀│93年7月23日│臺北商業銀行│1000│││0000000000000000│○○○鎮○○路○○號││││││1樓「麥當勞」內││├──┼────────┼──────┼────────┼────┤│17│玉山商銀│93年7月28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00│││0000000000000000││虎尾鎮「7-11」便││││││利超商內││││││(詳細住址不詳)││├──┼────────┴──────┴────────┼────┤││合計│124000│└──┴────────────────────────┴────┘附表四(沒收)┌──┬─────────────────┬─────┐│編號│項目(均為偽造之「乙○○」署名)│數量(枚)│├──┼─────────────────┼─────┤│1│玉山商銀信用卡申請書│1│├──┼─────────────────┼─────┤│2│慶豐商銀信用卡申請書│1│├──┼─────────────────┼─────┤│3│上海商銀信用卡申請書│1│├──┼─────────────────┼─────┤│4│安信公司信用卡申請書│1│├──┼─────────────────┼─────┤│5│94年4月21日前往「媚之屋美容中心」│3│││消費之1式3聯簽帳單││├──┼─────────────────┼─────┤│6│前往「採紅寧銀樓」消費之│2│││1式2聯簽帳單││├──┼─────────────────┼─────┤│7│前往「松青超市」消費之│2│││1式2聯簽帳單││├──┼─────────────────┼─────┤│8│94年7月12日前往「媚之屋美容中心」│3│││消費之1式3聯簽帳單││├──┼─────────────────┼─────┤│9│前往「靜驊珠寶銀樓」消費之│2│││1式2聯簽帳單││├──┼─────────────────┼─────┤│10│前往「中國石油虎尾新生路站」消費之│2│││1式2聯簽帳單││├──┼─────────────────┼─────┤│11│前往「臺灣大哥大虎尾光復店」消費之│2│││1式2聯簽帳單││├──┼─────────────────┼─────┤│12│前往「上葒商行」消費之│2│││1式2聯簽帳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