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04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林鴻達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雖已釋明被繼承人可能有價值47,740元之股票遺產
可供執行,惟該是否確有該遺產、是否得拍賣、變賣均仍屬未知,且變賣後如優先分配遺產管理人報酬並扣除執行費用,聲請人可分配之金額恐所剩無幾,故仍請聲請人提出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如專業之律師),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願任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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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定相關職務律師名冊」尋求有意願擔任之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並陳報本院。如聲請人仍未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請聲請人向本院繳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新臺幣60,000元。
(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