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和鏜 代理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曾允斌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淵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王政偉附表:
㈠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
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並說明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請詳列協商利率、每月應繳金額。
㈡提出聲請人名下地號○○鄉○○段○○○號田賦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㈢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及重大傷病?若有,請一併陳報並提
出收入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如販賣羊乳片之收入明細或營業稅籍資料);若無,亦請說明。
㈣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明細表及其計
算方式(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扶養費等),請一一列出各項支出每月費用為多少,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並說明為何聲請更正時陳報之支出遠較聲請調解時陳報之支出為高?㈤聲請人應提出配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
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103年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類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㈥請說明聲請人及配偶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5年6月22日起迄本裁定送達日後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㈧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㈨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
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5年6月22日止)財
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聲請人應說明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或公文。
請聲請人衡酌自身每月收入與支出狀況,提出可行之更生償還
計畫草案;若每月支出大於收入,請提出第三人願意擔保將來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書。
陳報保證債務之數額及未清償金額。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