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020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松企業有限公司張以慈鑫威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以慧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發票人(相對人鑫威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非發票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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