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020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松企業有限公司、 張以慈 、鑫威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以慧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發票人(相對人鑫威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非發票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