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丁○○
法定代理人丙○○
法定代理人 黃玉玲
訴訟代理人丙○○
相對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94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4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解
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代兼訴代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甲○○ 到
調解委 員 陳金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調解委員:陳金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萬元(當庭給付貳萬
元),其餘貳萬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起按月於每月末日前各給付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
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許麗珠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