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 劉培勳 被告愷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國榮 被告 余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0萬元(即按原告起訴主張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買賣價金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萬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