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08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張齡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齡方於(1)民國104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即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惟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61011元整及自民國105年06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0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於(2)民國105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90000元整,按84期按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依本行房貸季指標利率加碼計息(自繳款日期起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1.84)。惟自民國105年06月05日起未按期履約,尚欠借款本金為新臺幣566930元整,及自民國105年06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7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立有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條款、信用貸款申請書及信用貸款約定事項為證。
(二)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三)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627941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808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齡方│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61011││6月02日起│││││元│││││├──┼───┼─────┼──────┼──────┼───────┤│002│新臺幣│張齡方│自民國10506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8│││566930││5起││4│││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齡方│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無│││61011││6月02日起│││││元│││││├──┼───┼─────┼──────┼──────┼───────┤│002│新臺幣│張齡方│自民國105070│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566930││6起││壹仟元整之違約│││元││││金,以3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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