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文武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106年度執聲字第2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文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朱文武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朱文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5月3日│98年7月5日至9日間某日│96年4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8年偵字第5867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字││案號│2346號││第35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虎簡字第112號│99年度易字第213號│106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7月8日│99年7月29日│106年6月2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虎簡字第112號│99年度易字第213號│106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決├────┼──────────┼────────────┼───────────┤││判決確定│98年8月4日│99年8月19日│106年7月2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更字│雲林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第1071號(編號1至2定│1071號(編號1至2定刑6月│12767號│││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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