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11號原告昇達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劉世港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肆仟肆佰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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