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原告 楊閔雄 被告 彭羿 文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7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雖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明文準用之列,然一事不再理乃訴訟法上之基本原則,為法理所當然,附帶民事訴訟本質即屬民事訴訟,法院於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時,自可援用此一法理。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楊閔雄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具狀向被告 彭羿文 就其被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7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11年度附民字第305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審理中。原告復於112年6月12日就上開相同被告就其同一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屬重複起訴,依前開規定及說明,並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