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807號聲請人興創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芝婷 即宜安企業社、 劉宇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趙芝婷即宜安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