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385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高晧 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分別為民法第79條、民法第1086條第1項、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所呈之聲請狀及釋明文件,債務人於105年8月20日時為未成年人,其未經法定代理人承認並簽約該訂購契約,又未經法定代理人共同代理,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廖翊含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