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9號上訴人乙○○(原名: 江和文 )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179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14
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