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翡翠大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被告修復房屋滲水問題,並應將房屋內裝潢因滲水毀損部分恢復原狀,其所須費用各計若干?並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