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威橙
陳家興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266號、109年度偵字第5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江威橙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家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江威橙(原名: 江天翔 )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應可知悉目前提供寄取包裹或快遞之服務管道眾多便捷,各地便利超商亦多會與物流業者相互合作,便利民眾使用,且服務項目多元,價格亦屬實惠,任何人均得輕易前往各大超商或物流營業據點辦理寄件、領貨,是倘非運送之物件事涉不法,寄件或領取之一方刻意隱瞞身分或相關識別資訊以規避稽查,實無刻意給付報酬,委請他人代為領取包裹,再行轉交之必要,而可預見包裹內極可能裝有詐欺犯行所需之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犯罪工具,而於民國109年8月初瀏覽臉書社群網站「嘉義現領工資-求才打工區」詢問工作內容,再以LINE通訊軟體將暱稱「Awhisper」、「 嘉樺 」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加為好友,並知悉工作內容為代客領取包裹,每趟可獲取新臺幣(下同)1,200元薪資。其仍與暱稱「Awhisper」、「嘉樺」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以如附表編號1、2所示詐騙方式,分別向 陳柏誌陳秋萍 詐取金融帳戶,致陳柏誌、陳秋萍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指示,分別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金融帳戶存摺和提款卡以「店到店」之包裹寄送方式,分別寄送至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超商,再由「嘉樺」於109年8月6日22時21分許、同日23時23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指示江威橙前往如附表編號1、2所示超商領取包裹,江威橙依「嘉樺」之指示,於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時間至如附表編號1、2之超商領取陳柏誌、陳秋萍所寄送之包裹,於同年月7日1時8分許,依指示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麥當勞速食店,將上開2件包裹交付予該詐欺集團某成員。
二、陳家興依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知金融帳戶如非供犯罪所用,無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供匯款後,再要求他人轉匯款項之必要,竟為賺取報酬,於109年6月某日,透過臉書社團之借貸訊息而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葉曉晴 」之網友,「葉曉晴」告知陳家興協助代購轉匯,每次可獲取50元至100元不等之報酬,陳家興即與「葉曉晴」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聯絡,依「葉曉晴」指示提供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供「葉曉晴」使用。
三、江威橙交付上開包裹後,於同日12時26分許,由不知情之 林晉群 (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無卡存款方式,存入2,000元至陳家興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再由陳家興依「葉曉晴」指示,於同日12時53分許,扣除100元為其報酬外,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1,900元至江威橙名下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內作為支付江威橙之報酬。
四、案經陳柏誌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及陳秋萍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引用被告江威橙、陳家興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本院審理時被告江威橙、陳家興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陳家興部分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家興坦白承認(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警刑科偵字第1090062123號卷【下稱警卷一】第8至10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266號卷【下稱偵卷一】第63至64頁,本院卷第228、428、434頁),與證人林晉群、證人即同案被告江威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警卷一第5、12至14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090016309號卷【下稱警卷二】第5頁,偵卷一第3
7、46、65至66頁),且有統一超商京鑫門市及路口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各1張、7-11貨態查詢系統1份、告訴人陳秋萍與暱稱「周轉代羅小姐」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臺幣活存明細擷取照片、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i-bon操作畫面翻拍照片45張、告訴人陳秋萍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1份、告訴人陳柏誌與暱稱「借貸諮詢師 小洪 」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台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翻拍照片9張、7-11貨態查詢系統1份、統一超商鳳凰谷門市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4張、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玉山銀行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中信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9年9月2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38653號函暨被告陳家興之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ATM機器編號代碼表各1份、證人林晉群操作自動櫃員機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4張、被告江威橙與暱稱「Awhisper」、「嘉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40張在卷可查(見警卷一第21至36、39至46頁、警卷二第8至9、15至26頁,偵卷一第8至27頁),足認被告陳家興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被告江威橙部分
訊據被告江威橙固坦承有於109年8月初臉書社群網站「嘉義現領工資-求才打工區」詢問工作內容,再以LINE通訊軟體將暱稱「Awhisper」、「嘉樺」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加為好友,並知悉工作內容為代客領取,每趟可獲取新臺幣(下同)1,200元薪資,且於上開時間、地點,依「嘉樺」指示前往如附表編號1、2所示超商領取包裹,並依指示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麥當勞速食店,將上開2件包裹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及獲得1,900元報酬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行,辯稱:我一開始不知道是取簿手,我以為是打工,我想說從嘉義出發跑去南投還要去臺中,我認為報酬1,200元是合理的,這件我可以拿到報酬加車資共1,900元,我覺得這樣里程不算多等語,經查:
⒈被告江威橙有於109年8月初臉書社群網站「嘉義現領工資-求
才打工區」詢問工作內容,再以LINE通訊軟體將暱稱「Awhisper」、「嘉樺」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加為好友,並知悉工作內容為代客領取,每趟可獲取1,200元薪資,且於上開時間、地點,依「嘉樺」指示前往如附表編號1、2所示超商領取包裹,並依指示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麥當勞速食店,將上開2件包裹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及獲得1,900元報酬等情,業經被告江威橙坦白承認(見警卷一第4至6頁、警卷二第4至6頁,偵卷一第35至37頁,本院卷第228至229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家興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二第8頁,偵卷一第63頁),且有上開證據在卷可查(見警卷一第30至36、39至46頁、警卷二第8至9頁,偵卷一第8至27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編號1、2所示詐騙方式,分別向告訴人陳柏誌、陳秋萍詐取金融帳戶,致告訴人陳柏誌、陳秋萍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金融帳戶以「店到店」之包裹寄送方式,分別寄送至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超商等情,經證人即告訴人陳柏誌、陳秋萍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警卷一第15至19頁、警卷二第10至14頁),且有告訴人陳秋萍與暱稱「周轉代羅小姐」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臺幣活存明細擷取照片、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i-bon操作畫面翻拍照片45張、告訴人陳秋萍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1份、告訴人陳柏誌與暱稱「借貸諮詢師小洪」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台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翻拍照片9張在卷可佐(見警卷一第21至29頁、警卷二第15至26、28頁),被告亦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⒉現今合法提供包裹、文件寄送服務業者眾多,其服務項目不
僅快速、多元、周全,收費亦屬實惠,且建有相當嚴謹之制度,據以保障寄、收件雙方當事人之權益,且該等業者亦有提供前往指定地點收件之服務,或與遍布大街小巷之便利商店存有合作關係,而利於一般大眾使用,茍非所欲領取之物品涉及不法,寄件或收件之一方有意隱瞞身分及相關識別資料以規避稽查,衡情應無另以高額報酬刻意委請專人領取包裹,再轉交他處之必要。觀被告江威橙與暱稱「Awhisper」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知,「Awhisper」告知被告領取包裹是「代客領貨送貨」,而被告江威橙去統一超商領件時,已發現收件人分別為「 張越彬 」及「 陳浩威 」為不同人,卻仍依指示將所領取包裹交付給同一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情,此有被告江威橙與暱稱「Awhisper」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照片40張可佐(見偵卷一第8至27頁),被告江威橙與暱稱「Awhisper」所談為「代客領貨送貨」,卻未將包裹交付給收件人,而是將所領取包裹交付給同一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已與「Awhisper」所談「代客領貨送貨」內容顯然不同,此時其主觀上應知悉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是係以他人名義領取包裹。何況被告江威橙所交付該包裹地點給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並非偏遠地區,若非包裹之內容物涉有不法,寄件人大可直接寄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或收件人方便收取之地點,而無另以1,900元委請被告江威橙代為取件再轉交之理,顯然暱稱「Awhisper」、「嘉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顯係刻意以此手法規避檢警查緝其真實身分,又被告江威橙案發時已年滿22歲,且其原本工作亦為物流業,而非無生活經驗之人,對於該工作內容違反交易常理,極可能涉及不法,應有所懷疑,卻仍然為之,足認其主觀上具有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又其既認知參與本案之人至少有被告江威橙、「Awhisper」、「嘉樺」及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是被告於行為時,主觀上即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⒊綜上所述,被告江威橙所辯均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江威橙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家興、江威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㈡本案「Awhisper」、「嘉樺」、「葉曉晴」及其他詐欺集團
成員,各角色彼此分工,各司其職,彼此間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是被告陳家興、江威橙與「Awhisper」、「嘉樺」、「葉曉晴」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陳家興、江威橙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詐欺犯行,侵害之財產法益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本院審酌被告陳家興、江威橙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
,反貪圖快速獲利之方式,以上開方式欺騙告訴人陳柏誌、陳秋萍,使告訴人陳柏誌、陳秋萍受到財產損失;被告陳家興坦承犯行,被告江威橙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陳家興、江威橙均未與告訴人陳柏誌、陳秋萍達成調解或賠償;被告江威橙配合警察調查而查獲另案被告 於國揚 ,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11年11月10日投警刑偵一字第1110059585號函暨檢附移送書等相關資料可佐(見本院卷第321至332頁);告訴人陳柏誌、陳秋萍被騙得財物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存摺及提款卡;兼被告陳家興於本院審理時自述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製麵師傅、勉持之經濟狀況、家中有2個哥哥及1個奶奶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況;被告江威橙於本院審理時自述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物流司機、勉持之經濟狀況、家中有弟弟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陳家興、江威橙所犯各罪類型相同及時間之密接程度後分別定被告陳家興、江威橙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本案被告江威橙取得報酬1,900元,而被告陳家興取得報酬100元,均為被告江威橙、陳家興之犯罪所得,固均未扣案,又本案被告江威橙、陳家興取得報酬無從區分為何次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分別於被告江威橙、陳家興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起訴書意旨認本件被告陳家興、江威橙均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一般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等語。惟被告陳家興、江威橙行為是否為洗錢行為,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若非先有犯罪所得或利益,再加以掩飾或隱匿,或並未合法化犯罪所得或利益之來源,而能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自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被告江威橙固有依「嘉樺」指示便利商店收取告訴人陳柏誌、陳秋萍所寄送存摺及提款卡之行為,而被告陳家興就該部分如前述與被告江威橙為共同正犯,然被告江威橙領取存摺及提款卡時,尚無積極證據可認如附表所示各帳戶已有其他犯罪所得或利益,而以該帳戶掩飾或隱匿;且起訴書意旨既認被告江威橙係詐欺而取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存摺及提款卡,則被告江威橙領取行為本質上僅係為獲取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存摺及提款卡)之手段,本應視為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分,並不構成一般洗錢罪;況且起訴書亦未認定證人林晉群為被害人,是證人林晉群匯至被告陳家興中信銀行帳戶內款項亦非犯罪所得,亦無再以掩飾或隱匿問題,是被告陳家興、江威橙均難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相繩。又犯罪之故意須具備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認識及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意欲等要素,即便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仍以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有所認識,並基此認識而「容任其發生」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另該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所稱「參與犯罪組織」,則係指行為人加入以實施特定犯罪為目的所組成之有結構性組織,並成為該組織成員而言。既謂「參與」,自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成為該組織成員之認識與意欲,客觀上並有受他人邀約等方式而加入之行為,始足當之。具體而言,倘若被告因一時疏於提防、輕忽、受騙,欠缺加入成為組織成員之認識與意欲,僅單純與該組織成員共同實行犯罪或提供部分助力,則至多祇能依其所參與實行或提供助力之罪名,論以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要無評價為參與犯罪組織之餘地,被告陳家興、江威橙均僅係出於不確定故意加入本件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且卷內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陳家興、江威橙對於成為具結構性組織之成員而參與犯罪組織有主觀上之認識與意欲,與參與組織犯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是起訴書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惟此部分與本院認定被告陳家興、江威橙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美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景仁、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李怡貞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民國)寄送之提款卡(存摺)取件時間、地點(民國)1陳柏誌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借貸訊息,陳柏誌於109年8月1日20時許,瀏覽該訊息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暱稱「借貸咨詢師-小洪」聯繫,暱稱「借貸咨詢師-小洪」向陳柏誌佯稱:須寄送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供財力審核辦理借貸等語,致陳柏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20時27分許,至高雄市○○區○○街00000號之統一超商鼎復門市,將右列帳戶存摺、提款卡以ibon輸入指定之代號寄送至南投縣○○鄉○○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鳳凰谷門市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②台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江威橙於109年8月6日23時18分許至統一超商鳳凰谷門市取件2陳秋萍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借貸訊息,陳秋萍於109年8月4日21時許,瀏覽該訊息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暱稱「周轉 貸羅 小姐」聯繫,暱稱「周轉貸羅小姐」向陳秋萍佯稱:須寄送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供財力審核辦理借貸等語,致陳秋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22時23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統一超商晏揚門市,將右列帳戶存摺、提款卡以ibon輸入指定之代號(即旋轉拍賣)寄送至南投縣○○鎮○○路000號之統一超商京鑫門市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②台新商業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③土地銀行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江威橙於109年8月7日0時2分許至統一超商京鑫門市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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