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47號原告 李孟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柏豪 、 黃靖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96,1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5,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