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152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簡字第596號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95年度偵字第1787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同署95年度偵字第3901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基於概括犯意,未向主管機關即臺南縣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連續於㈠94年10月19日起,在臺南縣永康市○○街○○○號「臺灣巨蛋超商」內,擺設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顧客打玩以為營業。嗣於94年12月18日上午8時45分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甲○○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遊戲機。㈡復自94年12月底某日起,在上址擺設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顧客打玩以為營業。嗣於95年1月21日晚上8時30分再為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遊戲機。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移送併辦。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在上址把玩電子遊戲機具之顧客 陳建睿黃文瑞 暨證人即店員 鄭琇如鄭夙雯 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前段規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第15條規定:「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故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8條申請設立,並依第11條第1項申請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處斷。被告所為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並得併予審究。原審未及斟酌被告併案部分犯行,自有未當,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供承在卷可按,併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彭喜有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名稱│數量│├──┼──────────┼────────────┤│一│滿貫大亨│壹台(IC板壹片)│├──┼──────────┼────────────┤│二│魔法球│壹台(IC板壹片)│├──┼──────────┼────────────┤│三│大舞台│參台(IC板參片)│├──┼──────────┼────────────┤│四│雙人座賽馬│貳台(IC板肆片)│└──┴──────────┴────────────┘附表二:
┌──┬──────────┬────────────┐│編號│名稱│數量│├──┼──────────┼────────────┤│一│滿貫大亨│壹台(IC板壹片)│├──┼──────────┼────────────┤│二│魔法球│壹台(IC板壹片)│├──┼──────────┼────────────┤│三│大舞台│參台(IC板參片)│├──┼──────────┼────────────┤│四│雙人座賽馬│貳台(IC板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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