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71號上訴人 王思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志光 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471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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