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36號聲請人 盧振華 代理人 戴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萬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萬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萬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南縣政府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3年1月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1冊第7頁第575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5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萬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106年10月30日第5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暨修正條文對照表、本院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4冊第7頁第575號)等為據,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萬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修正為如附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萬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而主管機關即台南市政府社會局亦以106年11月14日南市社助字第1061172096號函表示同意該基金會第5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議記錄之捐助章程變更乙案等語,有該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如附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