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7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41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鐘玉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6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6,11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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